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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的任务和要求,进一步推动团体标准在支撑和引领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的通知精神,协会制定了《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
2020年3月30日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团体标准
制修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安协”)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及《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20004.1-2016)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以安协为平台,根据市场、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组织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提出并制定,由安协统一组织管理并发布的团体标准。
第三条 安协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道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家标准编写规则;
(三)符合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五)优先支持符合湖南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方向,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六)保证协会团体标准的适用性。
第四条 团体标淮编号由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安协团体标准的代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和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简称“湖南农质安协”的拼音首字母缩写(HNNZAX)五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例如:T/HNNZAX 001-2020 指:团体标准代号/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团体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标准编制的年代号。
第五条 安协会员单位在公平、协商、透明的原则下,均可申请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同时鼓励与本行业内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和质检机构共同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六条 团体标准工作办公室设于协会秘书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团体标准档案;负责团体标准的宣贯。
第二章 制定程序
第七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包括:申请、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复审、印发。
第八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提出立项申请,填写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
1.由会员单位提出立项申请;
2.安协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立项申请;
3.相关机构或政府部门委托提出立项申请。
第九条 安协秘书处组织成立标准化工作小组,对申请的标准化项目进行汇总及初审。初审通过后,安协发文正式立项,并在协会相关信息交流平台上公示。
第十条 经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秘书处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参与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并组织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标准起草工作小组或主要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实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由协会秘书处征求相关行业专家、生产者和管理者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工作小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工作小组在完成征求意见阶段后,提出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见附件2)、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验证报告等文件,提交安协秘书处。
第十四条 安协秘书处组织专家审查组进行标准审查。审查形式一般采用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
第十五条 审査表决需要投票时,需填写“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见附件4),至少有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会审时,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见附件5),并附有参加审査会议的单位和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应符合标准化文档的要求。
第十七条 会审没有通过的,起草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并提请重新组织审査,一年之内,再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打回重新起草或被撤销。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工作小组应根据审查结论加以完善,形成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团体标准报批稿。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团体标准审查申请书;
(二)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团体标准报批稿;
(三)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四)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团体标准审定意见、会议纪要与专家签字的专家名单。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通过审查的,由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批准、编号和发布,在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主办的《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网》上公示的同时,按规定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示。
第二十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秘书处统一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社会和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审。审査结束时应当向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上报复审结论(见附件6)。
第二十三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执行。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后发布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二十四条 标准复审结果由安协在官网上发布公告。
第三章 实施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标准发布后由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统一组织开展解读、培训、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安协在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应当对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价,注意收集反馈意见,及时修改。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