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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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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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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 Hunan  Agricultural Product Quality Safety Association(缩写为HAPQSA)。

第二条 本会是湖南省内从事和热心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教育、生产、贮运、销售、监测、咨询、宣传、推广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推动湖南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核心,以保护生态环境和增强人类健康为己任,致力于促进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生产、加工、贮运、销售、监测等方面的关系,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科技协作、经验交流、信息传递和理论研究,并成为政府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品竞争力,推动我省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地址在长沙市教育街铂宫大酒店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国家和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科学普及、评选推介和专业技术培训活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交流与合作;

(三)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生产、加工、贮运、销售、监测及有关单位提供业务咨询和服务,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行业管理工作;

(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研究,倡导建立行业大数据平台,开展数据分析、研判,为政府决策和行业主管部门部署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意见;

(五)积极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任务,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为我省优质农产品搭建产销对接平台、拓展流通渠道,代理经贸洽谈、展销,提供相关外贸筹划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外籍会员。

凡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研、教育、生产、贮运、销售、监测、咨询、宣传、推广等企事业单位,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由本会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证。

凡支持、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业,从事或自愿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业务工作的个人(含团体会员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或本会2名会员介绍,拥护本会章程,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可成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

(五)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技术等综合服务和本会赠送资料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热心为协会工作;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信息;

(三)向社会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根据本会的安排,提供可用于学习、参观的基地;

(七)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违背本会章程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法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协会新的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重大问题;

(五)审议本会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 本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所在单位为理事单位。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履行其职责时,可不再担任理事,理事单位应提出更换理事人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事项;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研究决定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事项;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负责人;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一)研究决定有关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或者会长委托的副会长、秘书长召集。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立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名誉会长、顾问一般由离任的会长、副会长或者在国内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担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专业委员会主要领导成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协会办事机构是秘书处,接受理事会的领导。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5人,负责组织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和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将本会重要事务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在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