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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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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规范化管理和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协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规范化管理和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协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研、教育、生产、贮运、销售、监测、咨询等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协会团体会员。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支持、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业,从事或自愿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业务工作的个人(含团体会员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或本会2名会员介绍,可申请协会个人会员。
第六条 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一)由申请组织向协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
(三)提供可证明团体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等)的复印件和团体简介。
(四)协会秘书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由个人向协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个人会员登记表》
(三)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大一寸或二寸)二张;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协会秘书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企业;
(四)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协会会员管理规定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批准程序:
(一)申请材料以书面文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经秘书处审核符合要求后,报请理事会批准。
(二)秘书处自收到会员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三)理事会批准接纳为本协会会员的单位或个人,由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申请单位或个人自接到《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会员通知书》之日起,在规定的日期内交纳会费。
(四)秘书处向团体会员制发证书和标牌,向个人会员颁发证书,向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制发证书,向担任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的团体会员按最高任职制发标牌,并在协会指定的网站或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义务:
会员享有《章程》第十条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章 会 费
第十一条 协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会员会费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会费使用: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章程》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业务工作支出;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交流活动等的支出;
(三)协会办事机构的各项支出;
(四)为会员提供刊物、信息、学习资料和组织培训的支出;
(五)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补贴、保险等支出;
(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推广及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开支;
(七)开展会员国际交流、交往的部分开支;
(八)举办各类相关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
(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的支出;
(十一)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年度会费缴纳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当年度会费;
(三)会费汇入本协会财务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号,或至本协会财务管理部门现金交纳,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邮寄或出具有效收款凭证。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交纳的会费。
第十六条 协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建立团体会员联络员制度,团体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会员名称、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本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告、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培训、信息咨询、研讨会等;
(二)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
(三)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四)违反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六)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协会决议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有损于行业或协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第二十条 受到处罚的会员,秘书处在协会指定的网站或刊物上进行公布。
第五章 退 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